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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浙大研究生“推免”公平性遭质疑
作者:何雪峰    文章来源:南方周末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3-11-25 【字体:

  每年的10月,是高校推荐免试研究生(以下简称“推免”)的日子。由于“推免”与许多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前途息息相关,所以,高校能否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地开展这项工作,就显得非常重要。

  近日,浙江大学的小林(化名)给本报来信,对该校的“推免”政策提出了质疑。

  《浙江大学关于2003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通知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:根据综合成绩排名,位于前70%的“推免生”,优先进入本校;不愿意留本校的,取消其推荐资格,从后30%中递补。小林认为,这个“土政策”显失公平。他说,那些排名在前70%的“推免生”,如果想到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(如北大、清华或中科院)攻读研究生,就根本不可能通过本可以享受的“推免”这个途径。因为他们现在只有两个选择:要么留本校,要么放弃“推免”资格;而那些排名在后30%的“推免生”,虽然名义上同样具备“推免”资格,但由于不能优先进入本校,想去外校又因排名靠后而一般不会被接受,所以实际上被变相剥夺了“推免”资格。

  浙江大学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规定,并且要以前70%和后30%的排序作为政策区分的界限呢?记者就此采访了浙大研究生院负责“推免”工作的罗老师。罗老师承认,上述规定已实行好几年了,而她个人也认为这个规定存在不妥之处。不过她又表示,浙大出台这样的规定,是为了把好的生源留在本校,维护学校的利益和长远发展。

  但小林则认为,上述规定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。他说,《教育法》第36条规定:受教育者在入学、升学、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。本来,所有的“推免生”都应该享有同样的被推荐本校或外校的权利,而浙大的“土政策”却导致排名前70%的和后30%的“推免生”在权利上产生了差别———分别享有“推免”本校和“推免”外校的权利。

  “推免”制度的本意,是为了优化配置教育教学资源,促进人才流动,实行校际间优势互补。所以教育部下发的《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》(教字【2002】13号)规定:高校接受本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人数,原则上不超过本校“推免生”总数的70%;同时鼓励“推免生”报考外校。小林据此认为,浙大的做法扭曲了教育部通知的精神,打了政策的“擦边球”——留且只留前70%,把“好的”学生强留本校,把相对差的推到外校,使得“推免”制度成为保护学校利益的工具。

  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杜作润教授也就此事发表了看法。他认为,浙江大学制定这样的规定虽有不妥之处,可能会侵犯部分学生的利益,但该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——毕竟,一所学校,只有保证了优质生源,才会有长远的发展;而这对该校的每一个学生都是有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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